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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: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《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(2024年版)》政策解读的通知
- 分类:新闻中心
- 作者:
- 来源: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
- 发布时间:2024-03-19
- 访问量:0
【概要描述】
转发: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《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(2024年版)》政策解读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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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深入贯彻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,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,根据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〈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〉的通知》(发改法规〔2023〕1551号),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在2021年出台的《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》(粤办函〔2021〕1号)基础上,结合工作实际,对目录作进一步调整细化扩充,经省人民政府同意,印发《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(2024年版)》。现就相关修订内容解读如下:
一、修订背景
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、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、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,为明确公共资源范围,2016年,首次印发《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》(粤发改公资函〔2016〕7号)。2021年,根据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》(发改法规〔2019〕2024号)对交易目录进行修订,印发《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(2021年版)》(粤办函〔2021〕1号),实施3年来,各地各部门大力推动目录内公共资源交易纳入平台体系,不断提高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,实现交易信息和数据资源共享。2023年,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》(发改法规〔2023〕1551号),增加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售出租、草原交易4类,调整林权交易、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名称表述,要求各地结合实际修订完善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,推动清单内公共资源交易纳入平台体系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要求,再次对交易目录进行修订。
二、修订内容
一是根据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》新增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,根据我省实际交易业务开展情况,新增海岸线占补指标交易、建设用地增减挂钩(拆旧复垦)指标交易。
二是根据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》调整林权交易、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名称表述;将“国有资产租赁权(不包括企业国有资产租赁权)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等所有权和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出让”合并表述为“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售、出租”,并增加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为行政监督部门。
三是根据最新政策文件更新调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、国有资产交易、排污权交易、碳排放权交易、水权交易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、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、中介服务交易有关内容。
四是根据省医保局、河源市意见,随着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改革推进,国家医保局建成全国统一的医药集中采购平台,用于医药价格管理,除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外,还涉及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量上报、企业产品维护,监测医疗机构采购价格和采购行为、企业配送行为,资金预付与结算、医保基金支付等,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将影响价格调控,此次修订移出目录,与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》保持一致。
鉴于目前我省未发放草原所有权证、使用权证,没有草原交易项目,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》新增的草原交易暂不纳入我省交易目录。
附件
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修订对照表
原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(2021年版) |
修订后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(2024年版) |
||||||||
序号 |
项目类别 |
项目内容 |
规模标准及范围 |
行政监督部门 |
序号 |
项目类别 |
项目内容 |
规模标准及范围 |
行政监督部门 |
1 |
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|
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|
按照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和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》执行 |
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|
1 |
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|
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|
按照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》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〉和〈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〉实施工作的通知》执行 |
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|
交通运输工程 |
交通运输部门 |
交通运输工程 |
交通运输部门 |
||||||
水利工程 |
水利部门 |
水利工程 |
水利部门 |
||||||
其他工程 |
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|
其他工程 |
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|
||||||
2 |
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 |
土地使用权交易 |
全部 |
自然资源部门 |
2 |
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|
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|
按照《广东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》执行 |
自然资源部门 |
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|
按照《广东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》执行 |
||||||||
矿业权交易 |
矿业权出让 |
按照《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》《广东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》规定执行 |
|||||||
3 |
国有产权交易 |
企业国有产权 |
不包括企业国有资产租赁权 |
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|
3 |
国有资产交易 |
企业国有资产交易 |
按照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》规定执行 |
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|
国有资产租赁权 |
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售、出租 |
按照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》《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(2023年修订)》规定执行 |
财政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|
||||||
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等所有权和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出让 |
财政部门 |
||||||||
4 |
政府采购 |
集中采购项目 |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执行 |
财政部门 |
4 |
政府采购 |
集中采购项目 |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执行 |
财政部门 |
分散采购项目 |
分散采购项目 |
||||||||
5 |
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|
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|
按照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(试行)》规定执行 |
商务部门 |
5 |
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|
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|
按照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(试行)》规定执行 |
商务部门 |
6 |
海洋资源交易 |
海域使用权和海砂采矿权出让 |
全部 |
自然资源部门 |
6 |
海洋资源交易 |
海域使用权和海砂采矿权出让 |
全部 |
自然资源部门 |
无居民海岛等海洋资源使用权出让 |
无居民海岛等海洋资源使用权出让 |
||||||||
海岸线占补指标交易 |
按照《海岸线占补实施办法(试行)》《海岸线占补指标交易办法(试行)》规定执行 |
||||||||
7 |
林权交易 |
国有林地使用权、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|
全部 |
自然资源部门 |
7 |
林权交易 |
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|
全部 |
自然资源部门 |
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|
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|
||||||||
8 |
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|
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|
全部 |
农业农村部门 |
8 |
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|
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|
全部 |
农业农村部门 |
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 |
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 |
||||||||
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 |
农村集体资产收益权转让 |
||||||||
四荒(荒山、荒沟、荒丘、荒滩)地使用权流转 |
|||||||||
9 |
无形资产交易 |
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|
全部 |
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|
9 |
无形资产交易 |
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|
全部 |
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|
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、承包权、冠名权有偿转让 |
全部 |
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、承包权、冠名权有偿转让 |
全部 |
||||||
10 |
排污权交易 |
定额出让排污权 |
按照《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》及其它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|
生态环境部门 |
10 |
排污权交易 |
定额出让排污权 |
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相关排污权交易规定执行 |
生态环境部门 |
公开拍卖排污权 |
公开拍卖排污权 |
||||||||
11 |
碳排放权交易 |
碳排放权交易 |
全部 |
生态环境部门 |
11 |
碳排放权交易 |
碳排放权交易 |
按照《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》规定执行 |
生态环境部门 |
12 |
用能权交易 |
用能权交易 |
全部 |
能源部门 |
12 |
用能权交易 |
用能权交易 |
全部 |
能源部门 |
13 |
涉法涉诉资产处置 |
司法机关开展的涉诉、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|
全部 |
司法部门 |
13 |
涉法涉诉资产处置 |
司法机关开展的涉诉、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|
全部 |
司法部门 |
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罚没资产处置 |
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|
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罚没资产处置 |
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|
||||||
14 |
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(不含政府采购项目) |
药品采购 |
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|
医保部门 |
移出目录 |
||||
医用耗材采购 |
|||||||||
15 |
河流资源交易 |
河流、经营性河域、滩涂、湿地等有限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出让,养护权承包项目的出让、转让、合作 |
全部 |
水利、农业农村、自然资源部门 |
14 |
河流资源交易 |
河流、经营性河域、滩涂、湿地等有限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出让,养护权承包项目的出让、转让、合作 |
全部 |
水利、农业农村、自然资源部门 |
河砂开采权出让 |
全部 |
水利部门 |
河砂开采权出让 |
全部 |
水利部门 |
||||
水权交易 |
按照《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》规定执行 |
水利部门 |
水权交易 |
按照《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》《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》规定执行 |
水利部门 |
||||
16 |
空域使用权交易 |
低空开放空域使用权出让转让 |
全部 |
民航部门 |
15 |
空域使用权交易 |
低空开放空域使用权出让转让 |
全部 |
民航部门 |
17 |
耕地储备指标交易 |
耕地储备指标交易项目 |
全部 |
自然资源部门 |
16 |
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|
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|
按照《广东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》规定执行 |
自然资源部门 |
18 |
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 |
中型、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增量指标竞价 |
全部 |
各相关地级以上市行业主管部门 |
17 |
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 |
中型、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增量指标竞价 |
按照《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》《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》执行 |
各相关地级以上市行业主管部门 |
19 |
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 |
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涉及的行政管理必要条件的技术审查、论证、评估、评价、检验、检测、鉴证、鉴定、证明、咨询、试验等中介服务的选取 |
按照《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》规定执行 |
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|
18 |
中介服务交易 |
中介服务交易 |
按照《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》规定执行 |
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|
新增 |
19 |
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 |
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 |
全部 |
自然资源部门 |
||||
新增 |
20 |
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|
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|
全部 |
供销合作部门 |
||||
新增 |
21 |
建设用地增减挂钩(拆旧复垦)指标交易 |
建设用地增减挂钩(拆旧复垦)指标交易 |
全部 |
自然资源部门 |
原文链接:http://zfsg.gd.gov.cn/zwgk/zcjd2/content/post_4386266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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